夏季正是吃小龙虾的好季节,不少市民喜欢到农贸市场选购小龙虾,亲自下厨。小龙虾清洗麻烦,更多人为省事,喜欢直接让商家处理好。可这些小龙虾真的“足秤”吗?
6月4日,黑龙江哈尔滨。马先生在刷短视频时刷到一个博主说,1斤小龙虾实际上可以出到9两小龙虾,而且,博主还是亲测的结果。马先生第一反应是不相信这样的实测。为了求证自己的观点,马先生带上一把网上买来的电子秤,准备到其之前消费过的餐厅测试一下。为了证明自己的电子秤是没有问题的,马先生出发前还拿别的东西测试了一下电子秤的准确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马先生在餐厅支付了10斤小龙虾的钱,现场实秤却只买到2.63公斤,即5.3斤左右。当事人马先生表示报警后,警方建议去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于正值休息日,还未进行投诉。6月4日晚,涉事门店工作人员称不存在马先生所讲缺斤少两,同时表示自家的龙虾为一斤出7两。
【资料图】
对此,有网友表示,“活的龙虾重,宰杀掐头去尾是会变轻”,也有消费者对于“出虾率”低的现象非常不满。他们认为商家应该诚信经营,不应该采取欺诈行为来获取利润。
小龙虾市场“出虾率”低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反映了当前商品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那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对此,今日头条认证律师@颜回说法 对此进行了解读。
商家的行为如何评价?
首先,商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马先生点了10斤小龙虾,即使在生产时存在消耗,也不应该仅仅是一半。根据马先生反映得,小龙虾的出虾率为90%,本案仅仅一半,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其次,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具体到本案,商家给马先生上菜时,应该明确告诉马先生数量、价格等基本要素,而不能进行隐瞒。
再者,商家的行为侵犯了马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到本案,马先生既然点了10斤小龙虾,商家就应该保质保量上菜,而不是缺斤短两,这样严重侵犯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马先生表示他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马先生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呢?
这里需要注意,本案商家提供的小龙虾质量并没有问题仅是数量存在问题,因此,马先生不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10倍赔偿,仅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3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马先生可以要求商家给予3倍赔偿,最低是500元。
这里有人说,商家依次欺诈,所幸被马先生发现了,那么以前的消费能否主张赔偿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马先生主张之前的消费,商家也存在欺诈,那么就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由于是餐馆消费,马先生对以前的消费并没有证据,所以对以前的消费进行索赔主张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另外,对于这种纠纷,马先生可以和商家进行协商,也可以向市监局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反映,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维权方式还是很多的。
俗话说,诚信为金,商家经营只有讲究诚信,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否则一旦失去信任,就意味着距离倒闭不远了!
(海报新闻编辑 沙斯媛 综合九派新闻、河南都市频道、潇湘晨报等)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3 京津冀纸业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22245号-12 联系邮箱:434 922 62 @qq.com